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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代表证; (5)登记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驻在地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及涉外办公场所证明; (4)代表证; (5)登记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代表/(首席)代表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代表/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5)登记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外国公司的开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4)首席代表签署的业务报告; (5)代表证; (6)登记证;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业务范围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登记证;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完税证明; 4、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印章;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开业注册登记、变更注册登记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授权,限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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