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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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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1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2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违反年检企业的处罚规定:
        1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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