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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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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登记条件:
        1、发起人5个以上,且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提交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董事长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加盖发起人公章,或由出席会议的发起人的代理人签字(应附发起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公司章程;
  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规定。
  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9、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创立大会决议。
  创立大会决议应明确董事、监事的姓名,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10、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11、董事长的任职证明;
  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5、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6、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发起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登记程序:
        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3、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审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发给《受理通知书》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4、领照人凭《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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