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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和名称和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有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从业人员; 4、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它机构;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提交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企业法人,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登记程序: 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3、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审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发给《受理通知书》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4、领照人凭《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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