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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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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公平各县、区(分)局之间税负,确保城区“同城办税”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我市部分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调整如下:
      一、建筑业
      临时经营户门市开票的,所得税附征率为2%;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建筑业纳税户,所得税附征率统一确定为1.5%。
      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税附征率统一确定为2%。
      三、中介机构
      对《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洪地税发〔2007〕36号)规定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各县、区(分)局每月(次)统一按2%的比例预征,待年终后再按该通知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四、门市开具发票
      其他未明确规定的,门市开具发票时所得税附征率统一确定为2%。
      门市开具发票时,涉及土地增值税以及相关合同印花税的,要按规定同时征收。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附征率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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