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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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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工

各县、区(分)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中介机构的代理行为,现将《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业务,特别是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税务检查汇缴与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汇缴的关系,做到既积极推进又明确主次,明确税务机关应负的管理职责,不得把应列入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的企业转由中介机构办理。各县、区(分)局要按照《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工作,科学、合理的确定重点检查对象,然后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引导未被确定为税务机关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委托依法设立并经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确认具备资格的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参与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附件1:已经过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第一批)
    附件2:已经过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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