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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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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路项目施工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来函、来电反映,在对公路部门的公路项目施工业务营业税管理工作中,政策界线划分不清,征纳双主分歧较大。现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就公路工程施工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县公路段所属养路队(道班)对所辖公路的日常养护,其费用在养路工程事业费中开支,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不征收营业税。
  二、县公路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的除对所辖公路日常养护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业务,凡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各级公路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工程施工单位从事公路工程施工业务,县公路段通过招标、议标方式从事公路工程施工业务,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公路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公路工程施工业务,包括基本建设、改造及公路养护等项目,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加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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