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注册公司 外贸知识
首 页 地方资讯 区县指南 政策法规 投资环境 招商项目 开发园区 工商登记 税收制度 海关商检 酒店宾馆
  政策法规--相关链接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 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江
· 关于对公路项目施工业务征
·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发布时间: 2007-12-12
字体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我市中介机构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和近期各地反映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就中介机构所得税(指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下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从事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资产评估、律师、房屋中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经纪以及其他咨询代理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凡所得税由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依法征收所得税。
二、凡符合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符合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确定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查帐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或按次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于月末终了10日内或领购发票时按营业收入2%的预征率预缴所得税。
三、凡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应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我市统一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
四、对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其征收率为3%。
五、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鉴定过程中要结合纳税人意见,根据纳税人收入、成本核算情况、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合理地确定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自助友情链接

推荐网站 >>>  注册香港公司  商标注册网  2008广交会  香港注册公司  国际贸易网  香港公司注册  外贸知识网  注册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注册  注册离岸公司  香港会计网  企业贸易网  Hong Kong Co  香港律师网  代理注册公司  公司注册网  国际贸易公司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刊登广告 友情连接 联系我们

注册香港公司,美国公司注册


瑞丰
企业网 版权所有
瑞丰国际网络公司维护

Copyright © 2005 - 2008 www.RFQY.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