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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设立和实施。该许可项目不收费,无数量限制。 (一)申请 1、条件。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2、申请期限:无。 3、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7)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以上2、4、5款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核查。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生产经营地址、范围、项目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确认其是否符合准予发票领购的资格。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3、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 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四)决定 决定人为申请人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转受理机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办税服务厅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地税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税机关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撤销与注销 1、撤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税机关或者其上级地税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2、注销。承办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B)行政许可人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C)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九)资料归档 行政许可资料由受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送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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