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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减税或免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店、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7)、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0)、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1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12)、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免征营业税。 (13)、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4)、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五年的普通住宅、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15)、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16)、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7)、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储备糖、储备粮油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18)、月平均安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多于10人(含)的单位,其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且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以当地工资历标准的6倍(不超过3.5万元/人年)按月减征营业税。 (19)、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对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在2008年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21)、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审批程序: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应当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要求减税、免税的理由,由纳税人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并同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审批。 3、审批时限: 自接到纳税人书面申请和下级单位上报的请示报告之日起,原则上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 4、审批机关:市地税局(报批类),县区(分)局(备案类) 5、审批结果:经审核批准同意减免税的,应予以批复或开出免征营业税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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