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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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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本级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   货物类
        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   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其他电器设备。
        2、   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   办公家俱: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
        4、   办公消耗用品: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
        5、   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
        6、   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7、专用设备:电梯、锅炉、通讯设备、印刷设备、发电设备、道路清扫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力设备、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
        8、   交通工具:(1)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2)摩托车(3)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汽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车。
        9、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计算机通用软件、制服、标志及劳动用品。
        (二)工程类
        单个项目1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装饰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汽车保险、汽车加油、汽车修理、印刷。
        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一)   货物类
        1、   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农药。
        2、   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图书资料。
        3、   照排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人工降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环保监测设备、渔政船舶及设备、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林机械、消防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
        (二)   工程类
        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三)   服务类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三、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   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二)   工程项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执行。
        五、   说明
        (一)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自筹)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   凡列入南昌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   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给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改变采购方式必须经市政府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四)   凡列入南昌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应将以下采购资料(装订成册)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结束,确定中标人后10日内,由招标执行机构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备案资料。包括:采购委托书、供应商确认表、采购活动记录报告、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过程、评委意见及结果、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
        2、   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项目结束5日内,由招标执行机构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备案资料。包括:采购委托书、供应商确认表、采购活动记录报告、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报价表、评标依据、过程、评委意见及结果、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
        3、   采购活动记录报告内容包括:采购活动类别、名称、项目预算、合同价格、采购方式、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原因等。
        (五)采购人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招标能力的部门可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委托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六)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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