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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效率,给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和周到的服务,为外商投资我市营造一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投资环境,南昌统一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实行“四、四、四”的工作运行机制(即四项原则、四件管理、四条龙服务)等服务: (一) 办证四项原则: (1)窗口受理原则。各部门设在办证中心的窗口为各部门对外受理,办理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办证、收费的唯一窗口。 (2)限时办理原则。对在办证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工作限时制度。 (3)授权办理原则。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且不涉及多家会审、联审的事项,所有的批复、证书一律授权窗口负责人审批、审签、即日办理。 (4)公开公示原则。所有进驻办证中心的部门要实行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 (二)办证四件管理: 对进驻办证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审批内容、环节、程序,划分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申报件四类。 (1)即办件:凡程序简便,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承诺件:凡需要组织论证、公告或现场勘察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出具承诺件受理单,在承诺的工作时限内办结。 (3)联办件:凡对涉及2个以上(含2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 (4)申报件:凡需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申报,在规定的时限内,帮助办结。 (三)办证四条龙服务: (1)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由市外经贸委为主办牵头部门。 (2)个体私营企业设立审批,由市工商局为主办牵头部门。 (3)基本建设审批,由市规划局为主办部门。 (4)企业技术改造审批,由市经贸委为主办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出具联办通知书,并协调相关部门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投资商届时凭通知书到主办单位领件。 对于比较简单的审批事项,当场办结;一般审批事项,以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的审批事项,不超过2个月。 (四)投诉服务制度 1、首问责任制:第一个被问及的人(以下简称首问人)不论属何级、何部门投诉服务机构担任何项工作,担任何种职务,一律不得以不知情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首问人必须负责接洽受理、处理、跟踪服务、反馈处理结果。 2、投诉自选制:投诉人可到相关部门的投资服务机构投诉;也可以到属地投诉服务机构投诉,还可以直接向市级投诉服务机构投诉。 3、领导负责制:受理投诉案部门的领导,对投诉案处理负总责。对投诉人的投诉既不办理又不及时提出解决意见者,由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提请追究受诉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投诉服务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在办证、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与本市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而又无法统一,或遇到重大困难企业无法解决时的投诉; 2、外商投资企业在办证、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投资方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经协商又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时,投资者任何一方的投诉; 3、外商投资企业在提前终止合同或期满后组织清算等活动中,与本市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有意见分歧,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或遇到困难时的投诉; 4、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得到的其他投诉服务。 (六)投诉服务程序 1、受诉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书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如投诉不属于其处理范围,应将投诉书及时转送有关受诉部门,并书面通知受诉人;如投诉属于其处理范围,且材料附件齐全,应及时书面通知投诉人已予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不清楚之处,可要求投诉人补齐材料或当面质询后受理投诉; 2、受诉部门受理投诉后,应通过调查核实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受诉部门分管的行政领导审签后,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投诉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诉人,同时抄送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及有关当事人; 3、受诉部门受理的投诉,因投诉事项情况复杂等原因7个工作日内难以处理完毕的,应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原因,以后每延长1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一次投诉的处理情况,直到此项投诉完毕; 4、投诉人及有关当事人自接到受诉部门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作出反应,视同无异议,有关当事人应当无条件执行处理决定; 5、投诉人如对受诉部门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受诉部门的上一级投诉服务机构申请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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